规章制度

中国解剖学会关于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5


中国解剖学会

关于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解剖学会第十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了促进解剖科学相关领域及企业产品和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正确评价产品和技术成果的水平,加强学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会员、会员单位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学会会员单位委托,学会按照产品和技术成果的类别和专业属性组织解剖学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和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颁发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认证证书。

第三条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求实创新的原则,保证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学会委托科技开发与咨询专业会员会组织开展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以及产品认证工作。

第二章 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本会只接受企业和学校的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向学会递交书面的《中国解剖学会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项目申请表》及支撑材料,并同时缴纳鉴定费用。

第八条  申请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应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采用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

支撑材料包括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经济效益和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测试分析报告或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产品或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明或环评报告;

企业信任等级证书;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产品生产遵循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与产品直接相关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线上产品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

人体标本类产品需提供材料来源合法并可追溯的证明文件;

10.特殊的、新型的模型产品需提供主要材料成份的环评证明文件;

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相关产品的样品、视频和照片;

其它有用文件等。

第九条  不受理鉴定申请的情形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产品和技术;

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有产权纠纷的产品和技术;

一类产品捆绑鉴定的,如成套系统解剖学标本等。

第三章 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组织

第十条 学会科技开发和咨询工作委员会根据产品和技术成果的特点,组成项目鉴定委员会,选择采用鉴定的方式。

1.现场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现场考察加会议讨论的形式对产品和技术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现场鉴定形式。对于新成立的企业的标本、模型、器械、设备等的鉴定,需要现场考察生产工艺、生产场地、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故宜采用现场鉴定的方式。

2.会议鉴定(含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议):由科技开发和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集中听取申请方的产品和技术成果汇报以及技术、产品展示,并组织讨论。对于历史悠久的企业,多次进行过鉴定的,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就能做出评价和鉴定的产品和技术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被鉴定项目的完成单位、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二条 每次鉴定会的专家,不少于5名,不多于7名(含专家委员会主任1名在内),另设秘书1名。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鉴定产品和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产品和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

4.一般应为学会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  参加项目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产品和技术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了解和技术评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应当保守被鉴定产品和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四章 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的具体步骤和程序由项目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根据鉴定项目的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并通过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产品和技术成果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规定;

产品和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产品和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产品的毒理学、生物安全性和对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检测结果;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产品的推广建议。

第十八条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律采用统一的《中国解剖学会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于鉴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学会完成对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核,再由学会办公室将盖章后的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电子版发送给鉴定申请单位,由鉴定申请单位负责打印并保存。此外,学会办公室将为申请单位颁发2份盖章的纸质版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供申请单位保存。学会颁发的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得直接用于企业广告。

第五章 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咨询委员会或学会办公室在收到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先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予以指导性回复。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材料,法人代表须签字,单位须盖章。

第二十条 科技开发与咨询委员会在确认产品和技术成果申请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单位相关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形式、鉴定地点。不得将参加鉴定的专家姓名告知申请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鉴定费用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申请单位应在项目鉴定申请的同时支付学会鉴定费,每个项目2万元及以上。实施鉴定活动的全部费用由申请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的单位承担,对应邀参加项目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支付技术服务酬金(包括被邀请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二条 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将鉴定证书原件及完整的鉴定材料、鉴定证书各1份报学会备案,纸质版备案资料原件的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技术成果鉴定永久有效,产品鉴定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产品认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针对人体解剖学教学用的传统产品,包括大体解剖标本、组织切片、各种解剖模型、胚胎学模型,要求设计符合科学性,制作规范化,与教材配套,并且成套、成系列的;所用制作材料无毒无害;标本材料来源合法、可追溯。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满足创新产品鉴定申请要求的产品,可以申请学会对其系列产品进行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的申请程序同第二章,但不要求提供技术报告和专利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只对申请认证的产品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做出认定,不做鉴定性评价,不发给鉴定证书,只发给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的认证文字材料不发给申请企业,专家签字后的文件只做存档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伪造、冒用学会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文件和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学会保留追诉权利,并可在公众媒体将其违法行为曝光,也可向产品和技术使用单位和企业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解剖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2016年制订的《中国解剖学会关于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